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6-03-03          文章作者:          访问次数: 4246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法治校,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当按规定日期,持入学通知书,携带必要证明材料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前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能达到入学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可以治愈的,由研究生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待次年新生入学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招生规定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注:对于在校生,不论何时发现都作取消学籍处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校并在各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作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

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研究生,视作自动取消学籍。

第二章   

第五条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二~二年半(医学二~三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四年。允许研究生分段完成学业,实行停学制度。硕士生从入学起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四年,博士生从入学起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条  硕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时间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期限一般在半年之内。

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累计不超过一年),院(系、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七条  博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时间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累计不超过二年),院(系、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申请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完成答辩的,一般不再同意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本规定有关条目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的处理。对于符合结业要求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一般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硕士生)和二年内(博士生)申请补答辩一次,答辩费用自理。

第九条  经同意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延长期间生活费和住宿自行解决,或由指导教师课题经费中解决。

第十条  凡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符合申请答辩条件并通过论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并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国家教育部审批。提前毕业的时间最多为一年。

个别修满硕士学位全部课程且成绩优秀者,可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所)、班级安排的活动。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病假,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硕士生由研究生辅导员批准,博士生由指导教师批准。

()请病、事假两周以内,由各院(系、所)负责人批准。

()请病、事假两周以上,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研究生病、事假条均交各院(系、所)存查,假期结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有关院(系、所)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在做学位论文前给其一次重修机会。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学金与荣誉称号的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处分见《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研究生院审批方可转专业。

()因原学专业已作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无法继续培养者;

()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学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者,需向所属院(系、所)提出申请,经院(系、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并报国家教育部和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本校学习,经研究生院对该生政治、健康和业务审查合格后,征得拟转入院(系、所)及指导教师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本校有关专业学习,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需休学,由指导教师和院(系、所)负责人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由指导教师和院(系、所)负责人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已婚女研究生应当按国家计划生育的要求晚育。若因特殊原因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生育费用和独生子女等费用,除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学校不承担其它费用。已婚研究生的独生子女,学校不承担其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休学应当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向所属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校内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抽调。被擅自抽调的研究生,予以退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硕士生)在同一学期学位课程考试有二门以上(含二门)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无故旷考。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无故旷考。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本人申请,经劝说无效者;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科研能力不能满足学位论文工作要求者;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其他经审查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或退学申请被批准)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八条  在研究生毕业前,由院(系、所)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评语,做好毕业鉴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已完成学位论文但因故未能答辩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认为可补行答辩者,硕士生在一年内,博士生在两年内可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的所有费用自理)。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如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得再补行答辩。

第四十二条  已完成学位论文因故未能按时答辩者,必须在学制规定的范围内,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补行答辩。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在校硕士生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本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各院(系、所)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审核。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还须出具定向或委托单位同意其报考的公函方能报考。

第四十五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如在一年内经考核不合格,由研究生院取消其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转入硕士生培养。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后,应当按就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办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

第四十七条  肄业、结业研究生,应当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列入推荐就业计划。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并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在职研究生不脱离原单位工作,学习期间其工资、劳保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提供。

第四十九条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中达不到培养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应作退学、结业、肄业等处理,并由原单位接收安排工作。

第五十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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