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6-10-08          文章作者:          访问次数: 1461
 

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优良的学风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学校、院()组织的与学生学业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考试,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调研报告等方式。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三条  以撰写论文(设计)、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的考试,考生应当遵守《东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等形式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应当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应当携带准考证、学生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指定的考试必需用具。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书包、书籍(含电子字典)、笔记、纸张、通讯设备等物品。开卷考试应按照教师要求携带相关物品。

第六条  考生应当服从监考教师的监考指令,独立答卷,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不得互借任何文具或其他物品。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处理。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第九条  考生应当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考生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第十条  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考场纪律: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2、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离开考场;

6、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开卷考试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7、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8、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9、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10、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3、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该科目(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责成考生当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违规记录、暂扣物品、考生书面材料交教务科、研究生院培养办。

第十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及时通报考生所在院(),并负责对考生的违纪行为定性后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根据《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考生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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